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450號
KSDV,105,司票,5450,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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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50號
聲 請 人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容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
  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張容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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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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