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51號
KSDV,105,司拍,651,2016100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呂秀華
      黃康玲
共同代理人 陳品菖
相 對 人 洪清財
      洪有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㈠相對人洪清財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向 聲請人呂秀華及案外人林秀緞借用新台幣(下同)160 萬元 ,約定清償期為101 年2 月7 日,並以相對人洪清財所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92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 在案。嗣案外人林秀緞於105 年8 月19日將其債權與抵押權 讓與聲請人黃康玲,亦經登記在案。㈡相對人洪有福於101 年7 月6 日向聲請人黃康玲、案外人胡亭儀借用140 萬元, 約定清償期為101 年10月5 日,並以相對人洪有福所有如附 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68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 案。嗣案外人胡亭儀於105 年8 月19日將其債權與抵押權讓 與聲請人呂秀華,亦經登記在案。㈢相對人洪有福於102 年 10月14日向聲請人黃康玲呂秀華借用新台幣80萬元,約定 清償期為103 年1 月13日,並以相對人洪有福所有如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2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㈣相對人洪有福於102 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呂秀華及案外人 林秀緞借用新台幣4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3 年3 月22日, 並以相對人洪有福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8萬元之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林秀緞於105 年8 月 19日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黃康玲,亦經登記在案。 ㈤相對人洪清財洪有福於103 年12月17日邀同案外人洪有 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黃康玲呂秀華借用400 萬元, 約定清償期為104 年3 月17日,並以相對人洪清財洪有福 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200 萬元之抵押 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洪清財洪有福均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



契約書、借據、本票、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及土地、建物登 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所有權人洪清財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內惟 │五 │531 │建│139 │4分之1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 │ │ │ │ │ │
├─┼──┼───────────────┼──────┼───────┼─────┼────┤
│1│ │內惟段五小段531地號 │加強磚造2層 │一層:40.36 │ │4分之1 │
│ │ │ │樓房 │二層:31.47 │ │ │
│ │211 ├───────────────┤ │合計:71.83 │ │ │
│ │ │大榮街90號 │ │ │ │ │
└─┴──┴───────────────┴──────┴───────┴─────┴────┘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所有權人洪有福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內惟 │五 │531 │建│139 │4分之1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 │ │ │ │ │ │
├─┼──┼───────────────┼──────┼───────┼─────┼────┤
│1│ │內惟段五小段531地號 │加強磚造2層 │一層:40.36 │ │4分之1 │
│ │ │ │樓房 │二層:31.47 │ │ │
│ │211 ├───────────────┤ │合計:71.83 │ │ │
│ │ │大榮街90號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