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133號
KSDV,105,司促,30133,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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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蔡郭富梅
債 務 人 蔡基源
債 務 人 蔡雨澄
債 務 人 蔡美玲
債 務 人 蔡經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老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
  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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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