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798號
KSDV,105,司促,29798,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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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
債 權 人 許宏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斐芝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聲請狀未具體敘明原因事實,請
  載明借款時間、內容、金額、證據)。
三、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所提本票未載發票日、到
  期日,另紙借據亦未載簽立日期,且借款期限僅記載自106
  年2 月20日起,顯未屆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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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