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739號
KSDV,105,司促,29739,201610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73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侯張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