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蘇文秀(原名:洪蘇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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