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632號
KSDV,105,司促,29632,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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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蘇文秀(原名:洪蘇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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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