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556號
KSDV,105,司促,29556,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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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56號
債 權 人 于家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提出之契約所示,並無
  未到期得請求返還投資款之相關約定)。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 年11月15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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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