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56號
債 權 人 于家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提出之契約所示,並無
未到期得請求返還投資款之相關約定)。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 年11月15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