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倫汽車有限公司、沈藍瓊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藍瓊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
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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