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269號
KSDV,105,司促,29269,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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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先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⑴緣相對人林先擇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
  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250000元整自民國94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07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⑵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0000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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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