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268號
KSDV,105,司促,29268,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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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仁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⑴債務人郭仁章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
  3 個月。
 ⑵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8666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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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