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朗朗咖啡烘培有限公司鼎山店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朗朗咖啡烘培有限公司鼎山店組織型態究為公
司、獨資抑或合夥(若為獨資,請列債務人○○○即○○○
○○;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若係公司,則須增列其法定代理人○○○,並於當事
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及提出最新商業抄本、法定代理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