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84號債 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松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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