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115號
KSDV,105,司促,29115,201610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尤冠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