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987號
KSDV,105,司促,28987,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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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87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福銘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229萬元之依據
  (依台端提出之支票影本所載,票號FAZ0000000、FAZ00000
  00號之支票,發票人為統來百貨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業已命令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
  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
  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福銘企業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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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