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934號
PCDV,106,司促,21934,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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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翔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翔如於民國91年05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1年07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50,000元
  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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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