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桂珠於93年04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現金
卡、償勝金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84,598元整,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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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 洪桂珠 │自民國94年3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9754元│ │月23日起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 洪桂珠 │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7500元│ │月19日起 │ │點九九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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