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2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驥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壹佰零參元,及
其中⑴新台幣柒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⑵新台幣貳拾參萬陸
仟柒佰肆拾玖元,分別自⑴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⑵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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