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786號
KSDV,105,司促,28786,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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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
債 權 人 翁來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邱建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華鼎工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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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