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
債 權 人 翁來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邱建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華鼎工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