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
債 權 人 簡月貴
債 務 人 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
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