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691號
KSDV,105,司促,28691,201610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1號
債 權 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聖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是否主張利息。若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依民法
  第203條規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周聖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