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1號
債 權 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聖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是否主張利息。若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依民法
第203條規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周聖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