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38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辛純昌
債 務 人 王雅蓓
債 務 人 王浩宇
債 務 人 陳威村
法定代理人 陳燕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立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陸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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