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588號
KSDV,105,司促,28588,2016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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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88號
債 權 人 蘇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珠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債權人僅提出以「鳳信廣告有限公司
」名義開立之仲介費統一發票,與主張之原因事實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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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信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