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88號債 權 人 蘇素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珠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債權人僅提出以「鳳信廣告有限公司」名義開立之仲介費統一發票,與主張之原因事實不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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