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余禹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禹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25日止累計106,814元正未給
付,其中103,556元為消費款;2,358元為循環利息;9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禹靚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38820 │ │9月26日 │ │七點○四計算之│
│ │元 │ │ │ │利息 │
├──┼───┼─────┼──────┼──────┼───────┤
│ 002│新臺幣│余禹靚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64736 │ │9月26日 │ │十四點五四計算│
│ │元 │ │ │ │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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