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332號
KSDV,105,司促,28332,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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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章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伍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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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