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士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玖佰捌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士欽即戴見有於民國103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
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6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5年09月19日止累計63,632元正未給付,其中61,819
元為本金;1,329元為利息;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士欽即戴見有於民國103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
借款303,345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
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5年09月19日止累計240,349元正未給付,其中234,
624元為本金;5,041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士欽即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61819 │見有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戴士欽即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234624│見有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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