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931號
PCDV,106,司促,21931,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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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暐芹即陳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伍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暐芹即陳嘉蘭於民國87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請
   領卡號為4579600725671507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 年08
   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87,549 元未按期給付
   ,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
   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
   為憑。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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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