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101號
KSDV,105,司促,28101,2016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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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1號
債 權 人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穩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
  料查詢結果,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涂娟娟,如有誤載,請予
  更正)。
二、債務人穩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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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