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081號
KSDV,105,司促,27081,2016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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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81號
債 權 人 黃嘉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國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國興發支付命令,惟聲請 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 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 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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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