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8號
債 權 人 郭南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主張與債務人簽訂如意生活契約,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 應返還其投資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本息云云。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9 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105 年10月11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至案外人謝宜燕於105 年10月17日具狀 更正本件債權人為謝宜燕,然謝宜燕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 ,請求之基礎事實亦非同一,其更正難認合法,附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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