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78號
KSDV,104,重訴,278,2016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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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廖聖文 
相 對 人 黃喜男 
即 被 告 黃清益 
      黃阿榮 
      黃清安 
      薛文益 
      黃柄興 
      黃國展 
      黃耀琦 
      黃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78 號撤銷 信託行為等事件(下稱本件)中被告黃喜男黃清益、黃阿 榮及黃清安等人之利害關係人,為瞭解本件訴訟情形,並抄 錄及影印卷內文書,爰聲請本院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 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 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 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 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件訴訟之卷內文書並主張為被告之 債權人,惟查,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卷內文書有何公法上或私 法上之利害關係,未為釋明,亦未有得兩造當事人之同意。 再者,聲請人縱係被告之債權人,與系爭事件卷內之訴訟文 書不必然存在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相對人間於系



爭事件中之攻擊防禦方法及其是否成立,效力亦不當然及於 聲請人,揆諸前揭說明及規定,聲請人至多僅係與本件被告 間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之人,未能釋明與本件訴訟具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閱卷之聲請,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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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