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05年度,66號
KSDM,105,審訴緝,66,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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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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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