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183號
KSDM,105,單聲沒,183,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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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吉村
被   告 宋武旭
被   告 張連昌
被   告 張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參顆、搬風骰子壹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扣案吳吉村所有之麻將桌紙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吉村等四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 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賭資新臺幣(以下同)2,45 0元、麻將牌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麻將桌紙1 張, 俱為被告四人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 第38 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四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706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麻將1 副、骰 子3 顆、搬風骰子1顆及賭資2,4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5 、7、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現 場檢查紀錄表(見警卷第23頁)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警 卷第24至31頁)。又扣案之麻將桌紙1 張為被告吳吉村所有 ,且係供本件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吉村供承在卷(見 警卷第2頁背面),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第266 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 (按:聲請書所引法條雖有未當,然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旨並無不同,應予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 條第2 項、第40 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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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