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00號
KSHV,105,上,100,2016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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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被上訴人  勝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弘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4,195
元(上訴聲明部分:0000000-000000=0000000 )及2,688,300
元(追加之訴部分:0000000-0000000 =0000000 ),合計為4,
822,49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3,225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
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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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