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18號
KSHM,105,聲,1218,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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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建喜
上列受刑人因竊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
聲付字第5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建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蔡建喜前犯竊盜、竊佔等罪,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 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建喜業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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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