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吉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素卿
陳涵得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25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重訴字第48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陳涵得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萬元本息部分;㈡駁回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開廢棄㈡部分,被上訴人沈素卿應再給付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新台幣叁佰壹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兩造其餘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沈素卿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前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福宣教中心,嗣於民國101年7月改名,以 下簡稱台福教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呂萬清,於本件審理中 變更為林榮吉,並經林榮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卷附法人 登記書1紙為證(本院卷二第17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本件台福教會於原審乃依承諾書之約定、民法不當得利、侵 權行為及民法第177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擇一請求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即被告沈素卿、陳涵得(以下簡稱沈素卿、陳涵得 )給付台福教會10,211,775元(嗣減縮為9,549,000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主張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本院卷三第83
頁背面)就台福教會減縮民法不當得利及民法第177條第1項 等請求權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92年陳涵得成立名為「真愛基督教會」組織,於93年加 入台福教會後更名為「真愛台福基督教會」,之後又更名為 「花蓮真愛基督教會」(以下簡稱真愛教會),然固定聚會 地點並未改變、組成教友大致相同,陳涵得仍為真愛教會之 牧師,故雖經「真愛基督教會」、「真愛台福基督教會」、 「花蓮真愛基督教會」之歷次名稱變更,其間仍具有同一主 體性,堪以認定。雖陳涵得與沈素卿否認真愛教會於92年間 加入台福教會部分,然真愛教會確實為台福教會分支之地方 教會,業經本院認定如下,容後詳述。至於台福教會雖否認 更名為「花蓮真愛基督教會」部分,然證人即美國台福臺灣 宣教中心理事長丁昭昇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原易字第27 號案件(以下簡稱刑事侵占案件)審理時證稱「我們因為陳 涵得不按總會的規矩提出告訴,我們就開會把他辭掉,我們 也有派人去羅東教會及花蓮真愛教會問他們要不要離開... 之後我們就把他們台福的名稱拿掉...他(林榮吉)當時是 跟我說被趕出去...但是反正他們就是說不要。我們就是去 告知說花蓮真愛教會已經脫離台福基督教會。」「(問:既 然原來的教友沒有接受區牧過去,從102年1月18日一直到10 2年8月11日這段期間,台福在花蓮地區有無其他的地方教會 ?)沒有」(本院卷三第161 頁),且有台福教會提出之除 去會籍及招牌通知在卷可證(本院卷一第202 頁),堪認真 愛台福基督教會於102年1月間脫離台福教會之後已改名為花 蓮真愛基督教會。至於台福教會所主張的「花蓮真愛台福基 督教會」係另於102年8月始成立,其設立會所、組成人員、 宣教牧師均與「真愛基督教會」或「真愛台福基督教會」無 關,是一完全新成立的教會組織,非真愛教會之延續,亦可 認定。因「真愛基督教會」、「真愛台福基督教會」、「花 蓮真愛基督教會」雖歷次變更名稱,其間仍具有同一主體性 ,核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台福教會起訴主張略以:
㈠台福教會於94年間應陳涵得要求於花蓮市成立宣教分支即「 真愛台福基督教會」,即真愛教會,並由其擔任牧師,負責 一切教會事務。其並同意遵守台福教會之教義及組織條例, 台福教會乃開立○○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下稱○○帳戶)及○○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下稱○○帳戶)帳戶供其使用。
㈡嗣於96年間,陳涵得稱真愛教會有興建教堂宣教之必要,請 台福教會買受坐落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後又稱因台福教會為財團法人組織,向銀行貸 款不易,故兩造同意由台福教會出錢,陳涵得出面以新台幣 (以下除特別標明貨幣名稱者外,均為新台幣)1,540萬元 向訴外人呂九宮買受系爭土地,並信託登記於沈素卿名下, 由沈素卿以系爭土地向銀行貸款990萬,用來支付買賣價款 ,嗣貸款還清後方將系爭土地登記至台福教會名下。台福教 會當時透過台灣及美國之分支機構匯入○○帳戶1,337,426 元(即美金319,350.30元)支付,並由沈素卿於事後書寫承 諾書記載:「茲聲明登記於立承諾書人沈素卿名下之不動產 ,土地座落如附件所示:花蓮市○○段地號:0000-0000, 乙筆。該不動產產權及以沈素卿名義向銀行貸款990 萬元之 債務均為台福教會所有,於其提出移轉登記之請求並同時清 償前述銀行貸款990 萬元之後,立承諾書人無條件立即將上 開不動產登記返還,一切費用由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福宣教中 心負責繳納,恐口說無憑,特立本承諾書憑辦」,以為借名 登記之證據。
㈢嗣於99年間台福教會始發現銀行可以貸款予財團法人,乃要 求沈素卿與陳涵得2 人將系爭土地過戶登記予台福教會,惟 渠等均不願配合。詎沈素卿與陳涵得竟將系爭土地在未經台 福教會同意之狀況下以1,854萬9仟元之代價出售,並於100 年9月30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盧榕樺,顯有債務 不履行、共同侵權及不當得利等事實。爰依承諾書之約定、 民法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77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 擇一請求沈素卿、陳涵得給付台福教會10,211,775元,嗣減 縮為9,549,000元,就9,549,000元部分為:已支付之640萬元 購地款及土地售出後台福教會應得之金額314萬9,000元(1, 854萬9,000元-1,540 萬),共計954萬9,000元等語,並聲 明:沈素卿與陳涵得應連帶給付台福教會9,549,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沈素卿與陳涵得則以:
㈠○○及○○帳戶存款並非台福教會所有
台福教會自93年起即將○○及○○帳戶交予真愛教會專用, 該2帳戶開戶金各1萬元均由陳涵得存入,該2帳戶之開戶印 章及開戶存款及所有存摺,皆由陳涵得代表真愛教會專用, 其間雖經歷台宣中心(即台福教會)負責人之更換,而曾多 次更換負責人印章,但該帳戶存摺、印章一直皆交由真愛教 會專用,直至本件爭執發生止。8年來真愛教會均自由存、 提款項,台福教會當不知該等帳戶之明細,故帳戶內的存款
當然不會是台福教會所有。
㈡真愛教會係加入美國台福基督教總會(下稱美國總會)而非 加入台福教會依美國總會2004年9月27日04總字第101號函及 2004年10月23日感恩禮拜程序單可知(原審卷一第82、300 頁),真愛教會係以獨立教會加入美國總會。美國總會與台 福教會係不同主體之法人。真愛教會加入美國總會禮拜儀式 ,亦是由美國總會會牧徐忠昌牧師返台主持,並由美國總會 會牧徐忠昌及美國總會議長陳俊偉於按立證書上署名。 ㈢借名登記契約並非存在台福教會與沈素卿間
台福教會與沈素卿素不相識,台福教會亦從未就購買系爭土 地與沈素卿接觸,自無從合意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狀正本一直都由陳涵得代真愛教會(即事實所有權 人)保管。另系爭土地早於96年7月27日由借名者即真愛教 會借名登記在沈素卿名下,而系爭承諾書係於98年由沈素卿 簽署,1年多後土地所有權始登記於沈素卿名下,在沈素卿 簽署承諾書前,系爭土地之實際所有權人為真愛教會,不是 台福教會。況沈素卿簽署該承諾書時,其所認知之『台宣中 心』是真愛教會而非台福教會,故台福教會所主張之借名登 記不成立。
㈣系爭土地屬真愛教會所有,故非無權處分
系爭土地係屬真愛教會所有,當初之覓地、評估、購地款、 銀行貸款、繳付銀行貸款利息(共50個月)、土地增值稅、 5 年之地價稅、代書費用等各樣與系爭土地有關之稅捐及費 用,皆由真愛教會全額負擔,從各信函中亦可得知。又該承 諾書上所記載之「台宣中心」及內容,係指真愛教會,則陳 涵得與沈素卿並無共同違背承諾書內容而對系爭土地為無權 處分。
㈤匯入○○及○○帳戶的款項非台福教會所有而係教友奉獻給 真愛教會建堂使用
台福教會所指匯入○○1024萬3,997元(即美金31萬9350元 )及○○帳戶的錢即1,342,826元(即美金34,980.70元), 係真愛教會至美國及其他各地詩歌見證兼募款時,當時台福 教會名稱為台宣中心,皆以『真愛台福基督教會』〈加入美 國〉及【來自台灣後山的呼聲──原住民宣教的呼聲】為訴 求,並非如台福教會所謊稱之打著台福教會台宣中心地方教 會之名義。且所有的奉獻者都將其獻金裝在奉獻袋內,故所 有的奉獻者依奉獻袋上記載:「來自台灣後山的呼聲──原 住民宣教的呼聲」「真愛台福基督教會建堂」「checkmemo" agapechurchbuildin gfund "〈中文意思為:真愛教會建堂 基金〉」都清楚知道是要奉獻給真愛教會建堂之用,不是要
奉獻給台福教會,也不是要奉獻給美國總會,乃是要奉獻給 真愛教會建堂。美國總會會計人員將該等奉獻款匯給真愛教 會,並發送電子郵件通知陳涵得,故此等款項皆非台福教會 所有。
㈥證人林玉英出庭之證詞,大都非其所親自之見聞,專憑其臆 測及錯誤訊息,全無事實根據且與事實不符,而屬傳聞及臆 測,並無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其證詞及黃文雄之陳述書有關 本案者,皆與事實明顯不符。訴外人丁昭昇於刑事侵占案件 之證述亦無依據,且與事實不符,更與台福教會與真愛教會 收入支出獨立之事實相矛盾。
㈦綜上所述,台福教會並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台福教會 對沈素卿、陳涵得等即無任何權利請求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或其他請求,其自應受駁回判決。縱系爭土地變更成為其他 形式之財產,皆係為供真愛教會宣教之用,至於究屬真愛教 會此一非法人團體所有或真愛教會全體教友公同共有或真愛 教會成立法人擁有該等財產或其他方式,均非台福教會所可 置喙。而陳涵得皆公款公用,並無分文進入私人口袋中,無 任何侵權及不當得利行為等語。並聲明:台福教會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台福教會負擔
三、原審判決命陳涵得、沈素卿給付台福教會640萬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並駁回台 福教會其餘之請求,台福教會不服提起上訴略以: ㈠爭點效:
本件與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號民 事案件(下稱另案)為不同案件,無重複起訴問題。又該另案 判決已確定,就已審認之事實於本件有爭點效之適用 1.本件與另案判決為不同案件,無重複起訴問題: 查本件台福教會買受系爭土地乃○○帳戶內3筆金錢,至 於另案判決台福教會起訴陳涵得與陳惠美侵權行為部分, 係○○帳戶及○○帳戶之16筆金錢(○○帳戶14筆、○○ 帳戶2筆),有○○銀行及第○○行花蓮分行帳目往來明 細為證,故兩案件乃不同案件,並非重複起訴。 2.該另案判決已確定,就已審認之事實於本件有爭點效之適 用:
⑴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 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 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 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是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
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 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 足當之。
⑵前後兩案當事人同一、主要爭點共通:
查另案判決中,就「陳涵得與台福教會之關係」、「真愛 教會與台福教會之關係」、「台福教會所開立之○○帳戶 及○○帳戶內金錢為何人所有」等與本件相同之重要爭點 ,已作出認定。且前後訴訟中,當事人即陳涵得、台福教 會均同一,故就關於陳涵得及真愛教會與台福教會之關係 ,對本件應有爭點效之適用。至於沈素卿本即非真愛教會 之教友,而係台福教會委請陳涵得代為覓得之借名登記人 頭,因此就真愛教會及陳涵得與台福教會之關係應單純由 真愛教會及陳涵得部分判斷即可。
⑶陳涵得與沈素卿提出之資料不足以推翻原判斷: 查台福基督教會按牧回答第18頁、陳涵得傳道按立牧師及 真愛台福基督教會開設威恩禮拜程序單第2 頁,陳涵得在 按立為牧師時即已宣示遵行台福教會法規,且真愛教會教 友加入台福教會並改名為真愛台福基督教會時,業已集體 宣示要遵守台福法規。而台福法規由美國總會在73年制定 ,均明定牧師職責在負責傳道,與教會之會計及出納無關 ,牧師根本不能管理金錢。另根據台福基督教會法規A612 0、A6130之精神及用意,為確保教會財產之正確使用與安 全,地方教會之財產,一律登記在「台福基督教會」名下 ,因各地域性的不同,臺灣區必須登記在「財團法人台福 基督教會」即台福教會名下,如此表示「地方教會財產屬 於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所有,至於地方教會則有使用之 權利。」上開法令早於73年即由美國總會公布,適用全球 台福地方教會,陳涵得於93年被按立為台福牧師時即知其 內容,且曾宣示要遵守台福法規內容,不能推諉不知,且 上開法規之內容與陳涵得主張地方教會有「所有權」內容 完全歧異,陳涵得與沈素卿縱然提出上開法規內容,亦不 生影響前案判決之結果。
⑷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並非顯然違背法令:
陳涵得與沈素卿固稱該另案判決當有明顯違背法令處云云 ,惟觀陳涵得與沈素卿所爭執者,乃前案對於「地方教會 」與「地方分支教會」文字不同且涉及前案法官對於事實 認定之範疇,與前案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此一內容全然 無關,陳涵得與沈素卿無法指出前案判決有任何「違背法 令」之處。
⑸綜上,該另案已認定審認之事實有:真愛教會屬於台福教
會在花蓮之地方分支教會無誤(見前案判決第28頁第10行 以下)、台福教會所開立之○○帳戶及○○帳戶內款項屬 台福教會所有(見前案判決第29頁第8 行以下),於本案 應有爭點效之適用。
㈡「真愛基督教會」、「真愛台福基督教會」、「花蓮真愛基 督教會」不具有「同一主體性」,真愛教會屬台福教會之地 方教會
1.「真愛基督教會」、「真愛台福基督教會」、「花蓮真愛 基督教會」不具有「同一主體性」
陳涵得具狀稱「真愛基督教會」、「真愛台福基督教會」 、「花蓮真愛基督教會」具有「同一主體性」,然上開三 名稱均不具法律上之人格,教會之教友組成亦不同,如何 具有法律之同一主體性,實屬有疑。
2.真愛教會屬台福教會之地方教會
⑴該確定之另案判決中,業已認定「真愛教會屬於台福教會 在花蓮之地方分支教會」之事實,而本件與該案乃基於同 一前提事實,有爭點效之適用,已如前述。
⑵台福基督教會(EVANGELICAL FORMOSAN CHURCH)從1970 年代始創設教會,基於地域性及各國的憲法,開始設立各 國及各區的財團法人來管理當地稅務及各地方堂會的所有 財產權處理等事宜,於台灣地區係由1997年1月24 日設立 登記之「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福宣教中心」管理(台灣北區 ,台灣中區,台灣南區),後於2012年改名為「財團法人 台福基督教會」。而真愛台福基督教會乃於93年由台福教 會設立,成為台福基督教會在台灣之眾地方教會之一;陳 涵得於93年透過當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黃文雄院長引薦給 台福教會之主任兼區牧林榮吉牧師,台福教會陳涵得按牧 是由台宣中心主任林榮吉牧師所推薦,由美國總會核准後 加入並按牧為真愛台福基督教會牧師。依陳涵得及真愛基 督教會聲請加入台福基督教會文件之陳涵得及教會同工親 筆簽名,顯示陳涵得及真愛教會當初的確經由台福教會推 薦,由美國總會之審核,並由台福教會按立陳涵得為牧師 ,且成立「真愛台福基督教會」,因此為台福教會之分支 機構,且應受台福教會監督管理。
⑶查陳涵得業經台福教會免除牧師職務,目前「真愛台福基 督教會」亦已改址而由其他牧師牧道、陳涵得已將真愛教 會之原「真愛台福基督教會」之招牌拆換成「花蓮真愛基 督教會」招牌,顯見其與真愛台福基督教會已無任何關係 。現「真愛台福基督教會」仍屬於台福教會,並無法人格 ,與真愛教會並不具有一體性,亦無意思表示能力,而僅
能由台福教會為意思表示。
3.又台福教會由「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福宣教中心」更名為「 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係為台灣全體地方教會之需要, 亦為美國總會之意思,並非為了與陳涵得、沈素卿之訴訟 而更改,查台福教會在台灣有多間地方教會,且地方教會 之不動產全部登記在台福教會名下,此有台福教會財產清 冊為證,真愛教會並非例外。
㈢台福教會之前身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福宣教中心」(EV AN GELICAL FORMOSAN CHURCH),乃美國總會為了作為其在 台灣之意思表示機關而於1997年設立登記之法人,而「美國 台福台宣中心」(EFC CENTER OF TAIWAN MISSON)為總會 為宣教成立而於2006年命名之機構,陳涵得及沈素卿明知上 述事實,卻一直宣稱台福教會於2006年成立,乃故意利用台 福教會前身之「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福宣教中心」名稱與EFC (台福台宣中心)中文「美國台福台宣中心」名稱相似,將 台福教會「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當作「美國台福台宣中 心」,故意指鹿為馬,以達其魚目混珠、混淆視聽之目的。 ㈣台福教會開立○○帳戶及○○帳戶予真愛教會使用,係基於 其與地方教會隸屬關係,○○帳戶及○○帳戶內金錢屬台福 教會所有:
1.查另案確定判決業已認定台福教會所開立之○○帳戶及○ ○帳戶內款項屬台福教會所有,於本件應有爭點效之適用 。但陳涵得卻宣稱其屬真愛教會所有,又強詞奪理地將自 己個人行為等同真愛教會之行為,而得出○○帳戶及○○ 帳戶內之金錢均須受其支配之結論。
2.真愛教會係台福教會於93年設立,為台福教會在台灣之地 方教會,受台福教會支配而無法人格,台福教會於93年間 開立○○帳戶及○○帳戶供真愛教會使用,並將帳戶存簿 及印章交由教友陳惠美及張永河保管,惟帳戶內之金錢非 任何私人可使用,且支出須經教會開會通過,使用後亦須 將支出憑證交由台福教會來審查,○○帳戶及○○帳戶內 之金錢當然屬於台福教會所有。且其在美國之募款,信徒 奉獻單據上均指名給美國總會,並由美國總會開立收據, 故募款所得均歸美國總會所有,美國總會再依照奉獻者意 願匯給台福教會之○○帳戶及○○帳戶,以便台福教會建 立花蓮地區教堂之用。
3.陳涵得與沈素卿雖稱真愛教會僅借用台福教會之帳戶,然 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台福教會從未曾將○○帳戶及○○帳 戶「出借」任何人或團體使用。
4.另查陳涵得與沈素卿所提出之建堂募款袋,其上所載奉獻
帳戶為台福教會戶名,顯示真愛教會確為台福教會之分支 機構,若台福教會與真愛教會無上下隸屬關係,真愛教會 大可使用陳涵得之帳戶,豈不更為便利。故台福教會開立 帳戶予地方教會即真愛教會供其帳目計算使用係基於行政 方便,並非其彼此間係不同之團體而僅借用帳戶關係。 5.又雖各地方教會有自己之帳戶及帳簿,惟該帳戶均由台福 教會統一監督管理,各地方教會就帳戶及帳簿並非全然獨 立使用,從而○○帳戶及○○帳戶內之金錢當屬台福教會 所有。
6.復參酌刑事侵占案件,就105年4月20日證人丁昭昇、林榮 吉、林玉英及105年6月15日施一敏之證述內容,可證真愛 教會乃台福教會之分支教會機構,且根據美國總會規定, 地方教會並無教堂之所有權,僅有使用權,美國總會各地 方教會之會員均知曉此點,故縱於真愛教友至美國各地方 教會募款,但教友指明奉獻乃指名為真愛教會建堂「使用 」,並非奉獻給真愛教會之本身,因真愛教會自始至終為 台福教會之分支機構,無法人格,亦非非法人團體,根本 不可能收受此一奉獻金錢。
㈤沈素卿與台福教會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陳涵得與沈素卿共 同違背承諾書內容將系爭土地無權處分出賣予第三人:從卷 內沈素卿所提承諾書內容,其應清楚知道與台福教會之關係 為何,且陳涵得承認該承諾書係受台福教會請託與沈素卿簽 約,陳涵得不可能不清楚系爭房地與台福教會之關係,可證 明該承諾書為借名登記契約。
㈥沈素卿與陳涵得就「台福基督教會法規」之解讀,顯與事實 不符,說明如下:
1.關於教會財產歸屬:
根據台福基督教會法規A6120、A6130 分別規定「登記:T itle登記一律使用"Evangelical Formosan Church"」、 「權利:使用權完全歸屬地方教會。」此法規精神及用意 乃地方教會之財產,一律登記在「台福基督教會」名下。 其用意係為確保教會財產之正確使用與安全,只要教會正 常運作,總會並不干涉教會對自己教堂財產之使用權利。 因各地域性的不同,臺灣區必須登記在台福教會名下,如 此表示「地方教會財產屬於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所有, 至於地方教會則有使用之權利」。查台灣區目前有10間地 方教會之產權都登記在台福教會名下,其中台南伯特利台 福即係以獨立教會在1999年加入台福,產權仍登記在台福 教會名下。
2.又沈素卿與陳涵得把地方教會僅有教堂之「使用權」,變
成「所有權」,論理方式強詞奪理,不僅與台福基督教會 法規不合,亦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物權之定義不合,實 不足採據。
㈦真愛教會乃台福教會之分支機構,受台福教會支配管理且無 法人格,台福教會之○○帳戶及○○帳戶內之金錢非屬陳涵 得所有,陳涵得亦不得私自使用。
1.陳涵得雖言伊將台福教會帳戶內財產自行運用且經營多加 美髮等,查美國總會制定之台福基督教總會法規,適用全 球台福機構及地方教會,該法規清楚規定牧師職責,主要 在信徒真理之成全,與教會財務出納全無關係,亦不得任 意動用教會財產,陳涵得口口聲聲以真愛教會自居,然台 福教會亦未曾答應陳涵得經營事業,故其所言之運用與台 福教會授權陳涵得教會牧師乙職之權責不符,亦與教會事 務無關。
2.另沈素卿住在桃園縣,並非在真愛教會此一分支機構之教 友,僅經陳涵得商洽借名予台福教會,且真愛教會於94年 間已加入台福教會,成為台福教會之地方教會,台福教會 及美國總會雖同意出錢予真愛台福教會建堂使用,但所有 建堂之財產必須登記在台福教會名下。
3.綜上,陳涵得為台福教會按立之牧師,在真愛教會僅負責 屬靈宣教之工作,並不能管理金錢,且真愛教會為台福教 會之分支機構,根本無自己之財產,台福教會將○○帳戶 及○○帳戶交由真愛教會作為宣傳福音使用,仍必須受到 台福教會之監督及管理。然陳涵得先以各種方法排除異己 ,將同工會主席林玉英及同工兼會計施一敏免除職務,並 意圖將教會財產視為己有,欺騙台福教會,言法人組織無 法貸款,要求將台福教會所有之系爭土地登記在沈素卿名 下,嗣貸款還清後再登記為台福教會所有。後再與沈素卿 及訴外人陳惠美共同無權處分,將台福教會借名登記在沈 素卿名下之系爭土地出售,又將台福教會系爭帳戶內之金 錢及出售系爭土地之金錢分別買受沈素卿名下之民宿及匯 入訴外人陳惠美之私人帳戶,予以私自挪用。且真愛教會 無法人格,陳涵得口口聲聲以真愛教會自居,將個人不法 之行為推給教會,乃企圖以教會之名行魚目混珠之實,以 求矇混無權處分之侵權行為事實。陳涵得以一己之意與沈 素卿將台福教會交給真愛教會建堂及宣教使用系爭土地及 帳戶內資產私自處分一空,是行為除違背契約上義務外, 同時構成侵權行為,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 決意旨,陳涵得自應與沈素卿負共同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 行責任,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㈧又陳涵得提出帳冊稱足證真愛教會支出大於收入,無應支付 台福教會金錢之任何事由云云,台福教會均否認單據之真正 1.台福教會所收受之帳冊內容均為影本,上開帳冊經台福教 會聲請閱卷後,發現陳涵得所提呈法院亦為影本,台福教 會均否認其真實。又該帳冊並無會計或出納簽章,且台福 教會有建置網路系統可供地方教會報帳,然自97年開始均 未報帳並提供收據以為核銷,直至陳涵得被台福教會開除 後,「真愛台福教會」於103 年才開始又向台福教會交帳 供查核,「花蓮真愛台福基督教會」至105年方始提出97 年至101 年度之帳冊,事隔多年,人事已非,無法證明其 真實。
2.況本件乃針對陳涵得、沈素卿共同違背借名登記契約及委 任關係出售台福教會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出售系爭不動產 後均未將出售所得匯回,而係由陳涵得與沈素卿匯至他人 帳戶或由陳涵得自行使用,與真愛教會其他開支無關,台 福教會認為無庸就沈素卿與陳涵得所提出帳冊為調查。 ㈨另關於陳涵得、沈素卿共同無權處分系爭土地後資金流向, 並未匯入○○帳戶及○○帳戶內,根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499號起訴書之偵查結果,顯示買賣系 爭土地之價金全部流入訴外人陳惠美帳戶及由陳涵得使用, 並未匯入台福教會○○帳戶或○○帳戶內,且陳涵得及沈素 卿所提出之單據,無法證明與系爭買賣土地之價金有關,台 福教會否認其證據能力。況依起訴書之偵查結果,可知陳涵 得及訴外人陳惠美將台福教會之○○帳戶或○○帳戶內金額 轉入陳惠美帳戶後,將上開資金拿去炒股,該炒股行為與教 會事務無關,陳涵得、沈素卿炒股亦未得教會之授權,陳涵 得亦未提出其代表真愛台福教會之依據,故顯有獨佔或侵吞 之情形。
㈩沈素卿、陳涵得共同無權處分系爭土地,台福教會之損害金 額為9,549,000元
1.查沈素卿向第三人呂九宮買受系爭土地,並由台福教會之 ○○帳戶支付之第1期款100萬元、第2期款300萬元、第3 期款240萬元,總共支出640萬元。
2.又沈素卿出賣系爭土地予第三人盧榕樺之金額為新台幣18 ,549,000元,因此計算獲利為3,149,000元。 3.沈素卿與陳涵得雖抗辯其買賣系爭土地有支出貸款及其他 費用,與其他募款支出部分,惟沈素卿與陳涵得均承認非 其個人所支出,而認諾上開支出貸款及其他費用均係由台 福教會之○○帳戶及○○帳戶內,來源為教會收入或其他 教友之奉獻支出,上開帳戶之金錢屬台福教會所有,並非
陳涵得或沈素卿個人支出,陳涵得與沈素卿自不得主張扣 除。
爰聲明:
1.原判決關於駁回台福教會在第一審其餘之訴之聲請暨命負 擔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2.第一項廢棄部分,陳涵得與沈素卿應再給付台福教會新台 幣3,149,000元整併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
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涵得與沈素卿負擔。四、被告陳涵得、沈素卿就原審判決命其給付640萬原本息部分 提起上訴及抗辯略稱:
㈠另案於本件並無爭點效之適用
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 號民事裁判要旨,實務上之 爭點效,必須前後二案之當事人相同、前案並無顯然違背法 令、並無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始有爭點 效之適用。惟查本件與另案:
1.兩案當事人不同
經查,本件之當事人為「沈素卿」、「陳涵得」及「財團 法人台福基督教會」,而另案判決之當事人為「陳惠美」 、「陳涵得」及「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兩案之當事 人已有不同。縱使就「陳涵得」及「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 會」而言,兩案之當事人相同,但本件沈素卿之民事責任 是否存在,且其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對象究為真愛教會或 台福教會,為本件關鍵,而此一爭點又取決於「陳涵得」 及「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間之法律關係如何,為保障 沈素卿訴訟上之權利,自無爭點效之適用,當非如台福教 會所說其非教友,故無須探究云云。
2.陳涵得已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斷之章程資料
⑴次查,在另案判決中,陳涵得並未查得美國總會所公布之 「總會章程」,因此未在該案提出。現依該總會章程之內 容,可明白確認在台福教會系統中,「地方教會」與「總 會」係二個不同之團體,且地方教會對於其所購置之不動 產有完全之使用權,不動產之買賣,由地方教會自行決定 等等,均足以推翻該判決之認定。本件陳涵得有幸及時查 得而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提出該章程,故顯已有該案未斟酌 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當無爭點效之適用。 ⑵再加上於本件所調取之刑事侵占案件之審理筆錄,就丁昭 昇、林榮吉等人之詰問內容,亦明確指出真愛教會為經濟 自立之地方教會,捐款人之捐款對象為真愛教會而非「美 國總會」或是台福教會等事實。因此本件中,既有總會章
程及刑事侵占案件之審理筆錄此二重要證據於前案並未審 酌,因此本件顯無爭點效之適用。
3.有明顯違背法令之處
又另案判決中就陳涵得、台福教會之法律關係,錯誤認定 ,置真愛教會為一由多數人組成,具有獨立性、目的性, 且有獨立之財產,有實質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之事實於不 顧。且該判決還自行創造台福組織中並不存在之「地方分 支教會」之概念,全然與事實不符。蓋以美國總會之章程 第六章為「總會與地方教會關係」,均以「地方教會」稱 如真愛教會此類組織之團體,並無「地方分支教會」之名 詞或概念。在章程中雖有出現「支會」此一名詞,但「支 會」之定義依A6300、A6310、A6320之規定是指由「地方 教會」所再成立之「支會」,其組織上之關係是在地方教 會這個「母會」之下,當然有明顯違背法令之處。 ㈡陳涵得所管理之真愛教會係加入美國總會,並非加入台福教 會:依美國總會網站公告內容,美國總會下可分為「地方教 會」、「機構」及「事工部門」三大類組織,陳涵得所管理 之真愛教會屬「地方教會」,而台福教會是屬於「機構」, 依同網站公告之「台福總會組織圖」可知地方教會與機構是 平行組織,並無上下隸屬關係。因此台福教會稱真愛教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