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欽
上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振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振欽前犯商業會計法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罪確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49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