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5年度,21號
HLHM,105,原上訴,21,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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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仁雄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21號
),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5年10月28
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5年11
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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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