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陳國崇即陳國崇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7,76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