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張新川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佳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再審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8,870元,應徵裁
判費40,1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