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號
TNHV,104,重訴,1,2016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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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周安全 
      周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周基龍 
      周玉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
被   告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李翠音 
複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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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