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保險上字,104年度,3號
TNHV,104,保險上,3,2016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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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者,不得上訴;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所定數額,司法院 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司法 院乃於民國(下同)91年01月29日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 第○三○七四號令將之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08日起 公布實施。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 訴人所得受之利益為102萬元,未逾150萬元,自在不得上訴 之列。
三、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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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