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5年度,656號
TNHM,105,侵上訴,656,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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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年舜
選任辯護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
侵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5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乙○○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經營招牌懸掛「 ○○藥局」之西藥、醫療器材之零售、批發業;代號0000-0 00000號(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下稱甲○)於民國102年 間受僱至「○○藥局」○○店工作,乙○○竟為下述強制猥 褻行為:
(一)於102年11月28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 0號住處召開幹部會議後,獨留甲○下來,在該處之玄關 ,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強行擁抱甲○,不顧甲○之抗拒 ,進而親吻甲○之嘴巴,並將舌頭伸入甲○之嘴內,復以 性器頂著甲○之性器部位,違反甲○意願而為強制猥褻之 行為,前後約20秒鐘,經甲○質問:「你在幹什麼?」等 語,乙○○則以此為訓練等語回應,雙方在當場僵持良久 ,隨即再以老闆之姿,要求甲○進入屋內談話,約於同日 凌晨1時45分許,在該處客廳,談論要讓甲○擔任幹部後 ,接續前揭強制猥褻之犯意,以身體壓制著甲○,使甲○ 無法動彈,進而親吻甲○之嘴巴,並摸甲○之腰部、大腿 ,欲強行撥開甲○大腿,觸摸甲○之性器部位,嗣乙○○ 接獲其配偶之電話始停手。
(二)於102年11月28日中午,撥打電話至甲○工作之店內,多 次要求甲○於當日下午穿著裙子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辦公室,甲○經多次拒絕後始前往,約於當日15時30分 許,乙○○先支開在場之員工洪○離開辦公室後,另基於 強制猥褻之犯意,帶著口罩走進坐在椅子上之甲○,將甲 ○之頭部埋入自己腹部,經甲○質問後,再隔著口罩親吻 甲○嘴巴,約4、5秒鐘,始停止親吻而回到其座位。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 、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個人基本資料。故依上開規 定,本判決之內容不予揭露被害人甲○、甲○之男友(年籍 資料詳卷,下稱B男)、及B男父母之姓名、年籍、地址等 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以代號為之,合先敘明。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對本判決下列所引 用之傳聞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 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 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 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上開事實已為認罪 之表示,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原審固不諱言曾於事實欄一(一)所示時、地,召開 幹部會議;及事實欄一(二)所示時間,與甲○在其○○路 辦公室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強制猥褻行為,辯稱:102年 11月27日晚上有召開幹部會議,甲○從來不是最後一個離開 ,她一定是第一個跑出去,我沒有單獨跟甲○獨處的機會, 也沒有甲○指控的行為;甲○於102年11月28日有到我○○ 路的辦公室,所有同事只要到○○辦公室,不管是洽公或買 東西,都會上來跟我聊一下,這是慣性;錄音中我會一直道 歉,是因為女生已經到2、3點在那邊開會,我在罵人時,就 是在line裡面亂罵,我覺得說如果我道歉,這事情就可以不 用這麼嚴重,那天我有下跪,是對B男父親跪,我有日本教 育特質在,我覺得跟人講對不起,是不是這件事情就可以不 要,因為調解委員會那邊有很多○○藥局的紀錄云云。辯護 人則以:(一)甲○指訴在被告住處開幹部會議後之時間, 仍有其他證人林○華林○順、洪○在場,足認甲○指稱與 事實不符。(二)甲○指訴①於102年11月28日與葉○寬同 組開會乙節,顯與事實不符;②遭被告猥褻之地點,於警詢 時稱是在玄關,偵查時又改口稱應該算是客廳;③審理時證



稱曾大聲呼救,但於警詢及偵訊時皆未提及此情等,是以甲 ○之證述有嚴重瑕疵可指。(三)倘甲○於玄關遭被告強制 猥褻,為何隨被告進入客廳;且甲○於審理時未曾提及被告 有以暴力將其腿扒開,將手伸入觸摸其下體之行為,倘甲○ 遭受如此侵害,為何在法庭上卻隻字未提,顯與常理不符。 (四)在○○路辦公室時,有被告、洪○、甲○一同開會, 且辦公室之門半開,縱使洪○曾短暫離開1分鐘,若被告對 甲○為強制猥褻,甲○亦可隨時逃離或求救。(五)當一個 人的頭部或臉部遭他人壓在該人腹部時,殊難想像該壓制之 人可向對方做出壓住嘴部之行為?(六)倘被告在辦公室有 對甲○為強制猥褻行為,甲○為何為對外呼救,仍與一樓總 務張小姐打招呼、交談,顯見甲○所言與一般經驗相違。( 七)B男之證述與甲○證述被評價為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 具補強證據適格。(八)證人葉○寬之證述不具補強證據適 格,僅係傳聞證據,亦係出於主觀臆測,且證述前後不一, 證述不可採。(九)告訴代理人提出之錄音檔是被告針對帶 領、管理員工事項為說明,而非強制猥褻事項;依證人施○ 惠、鄭○云證述可知被告管理員工時會兇人、丟東西、摔東 西,以國罵三字經管理員工,益證錄音內容是被告就其經營 管理溝通上造成之不愉快所為之意思表示云云,為被告置辯 。
三、前揭被告坦承諱言部分,業經甲○於偵訊及原審時結證屬實 ,且有證人林○華林○順、洪○於原審時之證述可佐。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四、被告雖曾以前揭之詞置辯。惟查:
(一)甲○於偵訊時結證稱:第一次在102年11月28日凌晨1時30 分開會結束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被告住處的玄 關,還沒有出門口,應該算是在客廳,他跟我在講話,要 培訓我當幹部,只有我跟被告在場,另外二個男生,被告 請他們先走,他在那邊講話,突然正面抱住我,我把他推 開,但我沒有辦法推開,因為他是男生力氣比較大,並且 強吻我,舌頭還伸進去,然後說我是否害怕了,說這樣一 點點的危機都沒有辦法撐過去,這樣怎麼當幹部,我就反 問他平常都是這樣訓練的嗎,他就一直重覆要培訓我的話 ,那時候已經快2點了,我說我要趕快回去,家人會擔心 ,他還叫我進去一下,要講培訓幹部的事,我說很晚了, 他就拉我進去客廳,當時沒有開燈,我坐在沙發上面,他 面對我,坐在桌子上,反覆說要培訓我當幹部,他講到一 半就起身整個壓住我,我根本沒辦法動彈,我說你在幹嘛 ,我說已經很晚了,你這樣很不可取,他就起身說我這樣



害怕不行,我說你這樣子訓練人,沒有人敢做幹部,他的 手有往我的下體那邊摸,我說你在幹嘛,正好他的老婆打 電話下來,說為何還不上樓,他回答再3分鐘就上去,我 才可以走;在玄關時,還用下體頂住我,前後約20秒;在 客廳時,他有親我的嘴,摸我的腰跟大腿,他用力要把我 的大腿撥開,我用盡力量,很不想讓他撥開,但他還是有 撥開,當時我穿長褲等語(見他字卷第28頁)。互核證人 甲○於原審證述之情節(見原審卷二第53-85頁),除甲 ○於原審曾證稱:在臺南市○區○○路被告住處客廳,以 他的身體壓住我的嘴巴時,我有叫,可是我不知道我叫的 大聲還是小聲,只記得我有叫,我整個人是嚇傻,或許我 呼救他太太才打電話下來,在警察或檢察官問我時,因為 他們沒有問到我有沒有叫,所以我就沒有講等語外(見原 審卷二第59頁反面、71頁反面),並無重大歧異之處。(二)證人葉○寬於原審證稱:甲○跟我講前一天遭被告毛手毛 腳的事,是因為我們要出去發傳單,我發覺甲○面色有異 ,精神非常不濟,身體可能不舒服,如果甲○身體不舒服 的話,我可能要跟我們店長反應她有身體不適的狀況,可 是後來她是跟我說她不是身體不適,她才跟我講的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84頁反面、88頁)。證人B男(即甲○之男 友)於原審亦證稱:11月28日或29日,那一天到底幾號, 我不太確定,但是我確定是28日跟29日,甲○告訴我受到 被告侵犯的事情,她愈講愈激動,直到她大哭,我從來沒 有看到她有那種反應,就是哭成那樣;我記得在我家討論 的時候,甲○已經情緒很不穩定了,被告也一直打電話、 訊息來,我女朋友都不接,我爸爸就說「跟他說我們現在 要過去找他」,那天的情況,我父親的質問,包括我都在 場,我就是相信,因為被告的反應就是有做,然後被告一 直跟我道歉,要我原諒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0-91頁)。 據葉○寬、B男之證述可知,甲○受被告強制猥褻後,有 立即向渠等反應,且甲○之精神、反應有異常之情。佐以 B男及其父親於102年11月29日即找被告談論並錄下附件 一之內容,顯見渠等上開證述,應非虛構。
(三)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提出1張標註「102、11、29乙○○住 家錄音」之光碟,有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光碟1片附卷 可查(見他字卷第24頁、光碟片存放袋),經原審勘驗該 光碟,可知被告每逢B男之父親提及本案事項時,即言詞 閃避,為避免節錄失真,本院乃將渠等對話全文載如(附 件一)所示,並特別說明心證如下(為利於找尋對話出處 ,左方編碼即附件一之左方編碼):




(1)由下述對話可知,被告應知悉B男之父親等人來意,且被 告不諱言曾請林○順先行離去乙節。
⑩B男之父親:我是其實…坦白講我是針對開會結束了以後的事 情而來的。
⑪被告:喔,其實那一天喔結束我們大概就是在談得快要,我… 我在印象中好像七分鐘左右啦,七分鐘,因為我太太就 打電話下來了,啊我太太身體不舒服喔,這個甲○也知 道。因為去引流啦,就有一些狀況,啊我才說在這個過 程(台語),當中我自己其實我…後來我想了好久,所 以我第二天我有跟那個甲○講一下,說啊如果說所有的 過程當中,我們如果說(台語)覺得不對、不OK,我 們就不要,喔,都不要,我這個再三講了好幾次,如果 說有通聯紀錄你們大家都看的到,喔,我甚麼話也沒有 講,我大概就講了這些。
⑫甲○:嗯~欸,學長(即被告),那時候你叫○順走的時候, 大概一點左右吧!
⑬被告:對,就是其實那個。
(2)由下列對話再度證明被告有先行支開兩個男生乙情。⑳B男之父親:聽說,聽說…ㄟ…是三個幹部嘛喔,三個人,那 你叫其他兩個男生先回去嘛。
㉑被告:ㄟ…對,但是他們有在外面一會兒啦,就一會兒而已, 也不是久,也不是久。喔但是…但是就是說,回到…回 到我…我大概知道說老闆喔,還有B男他現在目前 care的是哪一部分喔,啊我…我…我很…很願意說…很 嚴重的說對不起,喔我也願意負起說啊我不對的這個, 我應該要怎麼做才對。啊我才說麻煩老闆沒關係,你跟 我說,「啊給我一次機會。」(台語)。我…後來我這 幾天,其實…這個事情讓我一直很不好睡,我覺得說我 (台語)……整個流程..。
(3)由下列對話可知,被告故意將話題岔開,且B男之父親曾 質疑被告為何一直叫甲○要穿裙子上班,被告表示「沒有 那麼惡劣的那個意思啦」,並向甲○抱歉等情。㊳B男之父親:但是,這個…這個我們不要岔開啦喔。但是,嗯 …蔡老闆,我…我是這麼認為啦。
㊴被告:是。
㊵B男之父親:兩個小朋友都在你這邊上班,而且由你一手這樣 子栽培,那你…ㄟ…那天晚上這樣子的舉動,我 不知道……。
㊶被告:喔這個就是,第一個我要先跟B男說,非常的這個…這 個很抱歉啦喔,這個…我…我自己…我自己,我那天還



在想說,啊我…!所以我想了好多啦喔,想了好多,我 才說我就很祈求說,啊B男喔,和老闆可以給我一個機 會喔。
㊷B男之父親:但是這兩天好像,聽說一直叫甲○要穿裙子來上 班是不是?
㊸被告:啊我不是那個,啊這個要先講一下喔,沒有那麼惡劣的 那個意思啦,我其實沒有…啊但是,這個話是不對的, 我…我很對不起。喔B男,我真的很對不起。希望你們 給我機會啦喔,啊我…我我我自己喔,我在修正我自己 ,其實我會…我會很虐待自己來修正自己。喔啊那個… 甲○,我跟你說對不起,跟你們講對不起。啊我才希望 說…。
(4)下列對話是B男之父親質疑被告是否對於甲○有非分之想 ,被告之回答過程,其間被告曾說「我…我嚴重的,嚴重 的講說我真的不對。」,且屢屢對甲○表示對不起,並曾 有下跪等情。
㊿B男之父親:是老闆之前就對甲○有甚麼非分之想呢。被告:喔不會不會,因為其實B男喔,跟我相處好一陣子,他 知道我有一些個性。其實我有點像苦行憎一樣嘛,但是 我不對啦喔(台語)。我…我嚴重的,嚴重的講說我真 的不對。因為我…我的老婆最近就是因為動了幾次很大 的手術喔,我心裡面其實也很急一些事情,啊我…我非 常抱歉啦這樣就對了(台語)。啊所以那一天他過去那 邊開票,啊我們這一陣子,所以其實沒有讓我們的同事 知道啦,我們如果去查就知道了,我們大概整體的負債 大概八千多萬啦喔,所以說就…就會有一個壓力在。喔 啊!但是…但是我就想說,啊我們趕快這個…幹部這個 怎麼樣的整個…整個線趕快拉起來,啊否則我覺得會有 問題,啊所以才說會很急啦。但是我這個沒有讓我們的 同事知道這個壓力,我沒有讓他們知道這樣就是了(台 語)。啊我才會說,期…期望給我一次機會喔,啊我好 好的…好好的看,怎麼樣做才可以讓你們覺得說我真的 有那個誠意啦。喔啊!我也跟甲○說抱歉,因為我沒有 那麼多惡意再想很多事情。我沒有,所以我很直性的人 ,但是不對就是不對啊,我不會覺得說我要推諉甚麼( 台語)。我不要,因為我有一個概念,就是我這輩子做 的,我下輩子不要再做人,我有這個想法,不要跟人欠 (台語),我那天…我其實一直在想這個事情,這還不 完的東西,啊我非常抱歉這樣子(台語)。那個甲○, 我要跟妳說聲對不起,我是真的很誠心說對不起。



B男之父親:你……你差一點毀了兩個年輕人。被告:對…對不起。
B男之父親:因為今天他在當兵,他有一點想不開。被告:那個…那個…對不起。
B男之父親:不要這樣子,你不要跪著。
被告:我…我…我…我的意思是說喔,我還要承擔很多人,我 在想說喔我真的很不對。
B男之父親:你…你…你…你現在不要這樣子,真的,你起來 。
被告:謝謝。
B男之父親:其實我今天的用意不是在這裡。被告:是。
(5)B男之母親質疑被告,表示不敢讓甲○父母知道,被告曾 表示「女孩子的名譽」乙語。
B男之母親:這件事還不敢讓她爸媽知道(台語)。被告:女孩子的名譽,我覺得是對的,應該是要……。(6)被告不諱言其所為會毀了別人之過程。
被告:那B男、甲○,你們希望學長怎麼做,沒關係你們說, 就至少先怎麼做這樣子,啊我願意…我願意,這個不可 能再有這樣子的一個狀況。因為對我來講,其實也沒意 義。啊對你們來講,其實像剛才你爸爸講的,我這樣子 會毀了別人,我…我…其實我一直想要救人的人,我怎 麼可以做這種事,我很抱歉。希望你們也可以因為有這 段時間大家相處知道說,學長的個性是直性而已。我沒 有那麼多的機關,我是沒有那麼多機關的人,沒關係, 你們直講啊我盡全力。
(四)綜上,由B男之父親向被告表示「坦白講我是針對開會結 束了以後的事情而來的」、「你叫其他兩個男生先回去」 、「聽說一直叫甲○要穿裙子來上班」、「是老闆之前就 對甲○有甚麼非分之想呢」等語,被告應知悉B男父親等 人與其討論之議題。況且,「是老闆之前就對甲○有甚麼 非分之想呢」乙詞,何其嚴重、嚴厲之指控,倘被告未對 甲○為強制猥褻行為,豈容B男之父親此等質疑,而被告 毫無反擊,僅係不斷表示歉意,甚至下跪,故由上開錄音 譯文內容,足以補強甲○前揭證述為真。又由被告刻意支 開兩個男生,並親吻甲○之嘴巴,復接續摸甲○之腰部、 大腿,欲強行撥開甲○大腿,觸摸甲○性器之客觀事實, 已彰顯出被告欲滿足其主觀性慾之意,堪認被告確有於事 實欄一(一)所載時、地,對甲○接續為強制猥褻行為。五、再查:




(一)甲○於偵訊時證稱:是11月28日的上午,他打電話過來, 不斷的洗腦說要訓練我當幹部,還要求我穿裙子去找他, 基本上他要我們做什麼就要做什麼,他說一是一,說二是 二,但我問他為何要穿裙子,他說那也是一種訓練,他叫 我中午一時過來,經過衣服店順便買裙子,再跟他請錢, 我就說今天穿這樣,不喜歡別人改變我的穿著,他叫我自 己想一下,想清楚自己過去,我等到快一時多的時候,傳 LINE給他,說我不方便過去,等我男朋友回來再穿裙子一 起過去,等到三時多,他又打電話過來,叫我馬上過去他 ○○的辦公室,我就過去了,因為店長也叫我過去,我想 又不會是只有我一個人吧,但是我去的時候有看到二個男 生,我就鬆一口氣,又講一樣的話題,但中途有一個男生 去上班,剩下我跟一個男生,被告又講一些幹部的事,後 來叫那個男生先出去一分鐘,那個男生後來進來,他講一 下下,又叫那個男生出去三分鐘,後來被告站起來,我是 坐在椅子上,他把我整個臉悶在他的腹部,我問他在幹嘛 ,他當時是戴口罩,他隔著口罩把我的嘴貼住,貼了4、5 秒,才回去他的位置,過了幾秒那個男生又進來,事情才 結束等語(見他字卷第28頁反面-29頁)。互核證人甲○ 於原審證述情節(見原審卷二第53-85頁)無重大歧異之 處。
(二)證人洪○於原審時證稱:102年11月28日下午,在○○路 被告的辦公室,我先到,後面甲○才進來,甲○說她想要 跟學長單獨講幾句話,可能是說要借錢還是什麼事情,我 不知道,她說她需要一些時間,所以我就有站在辦公室門 口外面,1分鐘左右,門沒有關上,我在外面等的時候, 外面還有業務及等待應徵的人,因為甲○說她需要1分鐘 的時間,大概時間到了我就再進去一下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105-106頁)。
(三)對照甲○與洪○之證詞,可知,於102年11月28日下午被 告與甲○曾獨處於○○路辦公室乙節一致,而洪○出去辦 公室之原因,究竟是被告要求,抑或是甲○要求,則有不 同。惟從附件一⑪被告曾謂:所以我第二天我有跟那個甲 ○講一下,說啊如果說所有的過程當中,我們如果說(台 語)覺得不對、不OK,我們就不要,喔,都不要等語。 又若甲○欲向被告借貸,被告大可於錄音中向B男之父親 反應。然被告卻未曾提及借錢乙事,益徵洪○所稱是甲○ 要求其至辦公室外等候乙情,應屬維護被告之詞。(四)觀之原審時辯護人提出被告之○○路辦公室照片,除透過 辦公室那一扇門外,在二樓走道處是無法觀看到被告之辦



公室內景象,有照片4張附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64-65頁 ),姑且不論原審前往現場勘驗時,被告已將其○○路辦 公室外牆改裝成有透明玻璃外觀(見原審卷一第166-167 頁照片)之動機為何。然由原審卷一第64-65頁之照片可 知,洪○站在二樓走道處,若是將辦公室門閤上,應是無 法觀看到被告之辦公室內情形甚明。
(五)從附件一B男之父親質疑被告「是老闆之前就對甲○有甚 麼非分之想呢」等語,被告呈現一直抱歉,甚至下跪之反 應。佐以B男之母親表示「這件事還不敢讓她爸媽知道」 、被告回稱:「女孩子的名譽,我覺得是對的…」。再由 被告在○○路辦公室刻意支開洪○乙情,足認甲○上開證 述應非虛構。
(六)另證人葉○寬於原審證稱:102年11月28日我跟甲○去外 面發完傳單時候,我確實有接到被告打電話要找甲○,甲 ○轉述給我聽,好像說被告要叫她穿裙子等語(見原審卷 一第84-85頁),參以附件一中下列對話:㊷B男之父親:但是這兩天好像,聽說一直叫甲○要穿裙子來上 班是不是?
㊸被告乙○○:啊我不是那個,啊這個要先講一下喔,沒有那麼 惡劣的那個意思啦,我其實沒有…啊但是,這個 話是不對的,我…我很對不起。喔B男,我真的 很對不起。希望你們給我機會啦喔,啊我…我我 我自己喔,我在修正我自己,其實我會…我會很 虐待自己來修正自己。喔啊那個…甲○,我跟你 說對不起,跟你們講對不起。啊我才希望說…… 。
顯見被告不否認有要求甲○穿裙子,且頻頻向甲○、B男道 歉乙事,益證葉乙寬、甲○此部分證述為真。衡情,被告甫 於前一晚對甲○為強制撥開甲○大腿,觸摸甲○性器之猥褻 行為,又要求甲○穿裙子至其辦公室,突顯出被告欲滿足其 性慾之主觀意思。
(七)綜上,由洪○、葉○寬之上揭不利於被告之證述,佐以附 件一之錄音內容,足以補強甲○證述被告有於事實欄一( 二)所載時、地,對其為強制猥褻之事實。
六、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
(一)證人林○華林○順、洪○皆於原審時證稱:甲○於102 年11月27日在被告住處召開會議時,並非最後離去云云, 惟考量林○華林○順當時有打卡下班,然甲○卻無打卡 下班之紀錄,無法遽認甲○是先行離開。何況,被告於附 件一編號⑫、⑳甲○及B男之父親質疑為何要讓林○順



人先行離去時,皆為肯定之陳述,更難因作證時無法記憶 104年11月28日曾經參與何事,卻能記憶102年11月28日開 會細節之證人林○華林○順、洪○所為之前揭證述,而 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二)辯護人雖認為甲○指訴細節有前揭不一之處,然甲○於被 告住處開會究竟與何人同組,因時間經過難免記憶不清; 而被告住處玄關與客廳僅一牆之隔,有照片可憑(見原審 卷一第62頁反面)。甲○於偵訊時係稱:被告住處的玄關 ,還沒有出門口,應該算是在客廳(見他字卷第28頁), 難謂甲○之證述有何不同。再者,甲○於原審時並非稱其 有大聲呼救,而是表示:就是有叫,可是我並不知道我叫 的大聲或小聲,警察及檢察官沒有問我,所以我沒有講呼 救的事等詞(見原審卷二第59頁反面),均無辯護人所認 甲○證述有嚴重瑕疵之情形。
(三)證人施○惠鄭○云於原審作證認為甲○於102年11月28 日至被告○○路辦公室,精神狀況無異常等情,然誠如證 人施○惠鄭○云所稱:102年11月28日是月底,我們工 作較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0、39頁)。何況,證人施○ 惠、鄭○云與甲○未熟識,在渠等工作繁忙之際所發生之 事,於兩年多後之105年4月7日至原審作證時,卻能記得 102年11月28日甲○之精神狀態,佐以渠等仍在被告公司 上班,渠等證述之可信度,實有疑義。
(四)辯護人認為錄音內容是被告針對帶領、管理員工事項說明 ,然由附件一全文可知,被告知悉B男之父親欲討論之事 為何,且頻頻道歉,甚至下跪。再者,對照附件一前後之 文義,益徵被告有刻意迴避之心態甚明。
(五)據上,可知上開證人所證及辯護人所辯之情,不足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事實上由被告於本院為認罪之表示,更足為 上開認定。
七、綜上所述,足證被告於原審前開所辯及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護 ,皆難採認。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八、論罪:
(一)核被告乙○○於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二)被告於事實欄一(一),雖先、後在該處玄關、客廳對甲 ○之猥褻行為,惟考量被告為上開行為之時間相近,地點 相鄰,應屬被告遂行單一強制猥褻犯意之各別動作,為接 續行為,應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檢察官認為應予分論併 罰,容有誤會。




(三)被告對於事實欄一(一)、(二)兩部分,顯係犯意各別 ,且時、地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九、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依上開法文論罪科刑,並審酌被 告為甲○之雇主,不知體恤甲○年輕識淺,且男友甫服役中 ,竟假藉讓甲○擔任幹部,以訓練甲○之名,行強制猥褻之 實,已彰顯出被告趁機欺侮弱勢之動機,且被告於事實欄一 (一)深夜對於落單之甲○為猥褻行為,行為可議。另被告 於事實欄一(一)接續對甲○為猥褻行為,且欲強行撥開甲 ○大腿,觸摸甲○性器,較諸事實欄一(二)之猥褻行為, 明顯罪責輕重有別,應予不同評價;又斟以甲○身心受害程 度,且被告尚未與甲○和解,賠償甲○損失;兼衡被告先前 無刑案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 ,素行尚稱良好,另被告於自承碩士畢業、經營藥局、尚有 小孩待扶養之學歷、職業及家庭狀況(見原審卷二第161頁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之刑。復斟酌被告 於事實欄一(一)、(二)所犯2罪,雖被害人皆是甲○, 侵害時間相近,然每次性侵害甲○,均造成甲○各別之身心 創傷等刑罰累加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較為妥適。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十、駁回上訴之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雖略以前揭於原審所辯之理由指摘原判不當, 惟於本院已不主張上訴狀所述之理由,而為認罪之表示。又 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之上開情狀,而量處上 開之刑,並無顯不相當之處。是被告以上開上訴理由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十一、緩刑之理由:本院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端,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又被告因一時性慾衝動,短 於思慮,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與甲○亦達成和解 ,且已依和解條件給付甲○新臺幣65萬元,有和解筆錄1 紙可按(見本院卷第89頁),已給予甲○相當之賠償。被 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緩刑3年,並依刑 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以惕自新。復認被告利用老闆之身份對於下屬為強制猥褻 之行為,法治觀念顯然有待加強,為警惕被告日後應審慎 行事,切實記取教訓,避免再犯併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3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檢察官認應為40萬元,因 被告已另行賠償甲○65萬元,是本院認以30萬元為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告訴代理人提供之「102年11月29日乙○○住家錄音 光碟」之錄音譯文:
①被告乙○○:啊~我這樣直接講啦,那個老闆這樣直接講說, 如果說真的有造成甲○的困擾喔,我真的很誠心 的說對不起啦喔,因為所有流程喔,(我在做事 是這樣—台語),就是我跟B男講話,就是說你 覺得OK嗎?因為一定是有這個過程,如果說不 OK喔,我是覺得一定就是不OK喔。但是從另 外一個角度講,就是像剛才老闆講的說,總是是 一個女生啦喔,所以說如果所有的過程,應該要 說,這就是……我…我會嚴重檢討啦,就是說, 我們不對就是不對,沒有理由的啦喔。因為在帶 人的過程當中,你這個…你這個…任何造成對方 不愉快就是我們不對喔,縱使對方當下沒有講甚 麼話都一樣喔。
②B男之父親:嗯嗯嗯……。
③被告乙○○:就是說,就是,那個,那個,那個老闆我先講一 下喔,我不是要辯解任何事情,(我…我不要這 樣啦喔—台語)因為我…我們裡面很多同事,像 B男他們這樣子…我這樣看就知道你們很有基礎 ,啊但是裡面有很多小孩就是沒基礎沒基礎,我 …我不要這樣啦喔。如果說我在這一次的所有的 過程當中,我嚴重…嚴重覺得自己是…完全是不 可取而且不對,那OK,我這塊我會完全就像手



術一樣喔,我完全把它給割除掉。
④B男之父親:嗯……但是…但是我現在,現在蔡老闆我們還沒 說到重點,是哪一塊不可取?
⑤被告乙○○:啊…我的想法是這樣喔,因為我們裡面,你像我 們現在還有去參加那個…就是那種單親家庭的小 孩子,就是國小六年級以下的要開始輔助就兩個 鐘頭喔,啊其實他們交給我們很多東西,包括說 這個也不行,譬如說你是學生我不能留你的住址 電話,就是私底下也不能聯繫的意思就對了,那 我就會…我會去意識到。啊我是跟老闆說,說喔 ,在這一次的所有的過程當中,我嚴重不對的所 有的任何事情,啊我願意應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我覺得這個……這……。
⑥B男之父親:因為我不解啦喔!
⑦被告乙○○:是。
⑧B男之父親:我不解是……蔡老闆是針對哪方面的事情,因為 …因為我是覺得說……。
⑨被告乙○○:是。
⑩B男之父親:我是其實…坦白講我是針對開會結束了以後的事 情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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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