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孫桂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松秋梅間終止借名登記及移轉土地所有
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萬5355
元,及上訴人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