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5年度,32號
TCHV,105,勞上易,32,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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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附帶上訴人 富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林安裕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命附帶上訴人給付上
訴人林安裕預告期間工資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核本件附帶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叁拾叁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
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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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