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25號上 訴 人 游藍秀燕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被 上訴人 陳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終結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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