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陳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黃金花
被上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