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麗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燦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志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訴訟代理人 謝錦鐘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及其上284建物價值證明(或
納稅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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