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奕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
度執聲付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奕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奕享前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37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0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