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49號
TCHM,105,聲,1849,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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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銘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
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銘伸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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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