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昇華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
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昇華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6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